事關工資!諸城市多部門聯合印發通知
關于對修訂《諸城市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黃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
全市各類用人單位、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以及廣大勞動者:
諸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諸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諸城市社會信用中心
2025年3月17日
《諸城市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黃黑名單
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對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社會公布辦法》等規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黃名單”“黑名單”,適用于違反工資支付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存在本辦法第四、五、六條所列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情形的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責任人。
前款所稱相關責任人,包括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以及對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單位。
第三條 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黃名單”“黑名單”管理實行“誰執法、誰認定、誰負責”,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年度內發生兩次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且已改正,未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將被納入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黃名單”。納入“黃名單”后,年度內再次發生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將被納入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黑名單”。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中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黃名單”, 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被納入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黑名單”: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的;
(四)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人工費的。
第六條 用人單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黑名單”:
(一)克扣、無故拖欠一名勞動者工資報酬三個月以上且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克扣、無故拖欠十名以上勞動者工資報酬且數額累計三萬元以上的;
(三)無理抗拒、阻撓相關部門單位調查處理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案件的;
(四)因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等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采取非法手段討薪,鼓動和組織群體性事件,以討薪為名討要工程款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被公安部門治安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將勞務轉包、違法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造成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且符合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應將轉包、違法分包單位及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一并列入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黑名單”。
(七)其他因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七條 涉及工程建設領域的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黑名單”的列入,應當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的認定后作出。
第八條 因職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造成用人單位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的,由人社部門將其失信信息歸集至市公共信用平臺,依據《諸城市個人信用“舜德分”管理辦法》《諸城市市場主體公共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扣減相應信用積分。
第九條 對納入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實行以下管理:
(一)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約談,督促其規范用工、誠信守法、履行社會責任;
(二)列為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重點監控對象,當年不少于2次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查,相關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屬重大勞動保障違法行為的,應當向社會公布;
(三)與市場監督、金融、住房城鄉建設、稅務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建立信用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對用人單位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四)通過“信用諸城”網站、公眾號等媒體進行公示。
第十條 用人單位對“黃名單”“黑名單”認定結果有異議,可向諸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諸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核,經查實異議成立的,應當予以修正。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諸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信用修復:
(一)已經改正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違法行為的;
(二)作出不再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書面信用承諾的。
本辦法自2025年3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