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9年全省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筑網行動”要求,2019年6月下旬至9月下旬,青島開展為期3個月的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季活動,切實提高我市群眾防范非法集資意識。
半島記者 李珍
6月2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錢寶網”實際控制人被告人張小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億元。6月6日,青島中院通報三年來青島法院涉眾型經濟犯罪審判情況,并發布近十年來最具典型性的十個案例,提醒公眾警惕高息誘惑、防范非法集資。記者采訪了解到,在一些案例當中,被告人所聲稱的項目只要稍微調查一下就知道是編造的,不少受害人只看到了高額返利卻忽略了風險,不知不覺中陷入了對方設置的陷阱。
“錢寶”案一審宣判
今年5月15日,是第十個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和防范經濟犯罪宣傳日。這一天,公安部向社會通報了公安機關打擊和防范非法集資等涉眾型經濟犯罪工作情況。
公安部發布的數據顯示,2018年至今年第一季度,全國公安機關共立非法集資、傳銷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近1.9萬起,涉案金額達4100億元人民幣,涉案金額超過百億元、涉及投資者超過百萬人的“雙百案件”屢有發生。同時,非法集資等涉眾型經濟犯罪的蔓延傳播速度非常快,一些新興經濟領域,如網絡借貸、投資理財、養老服務、消費返利、虛擬貨幣、金融互助等,已成為涉眾型經濟犯罪的重災區。為攫取暴利,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段花樣翻新、不斷升級,誘惑性、欺騙性和迷惑性很強。
2017年12月,“錢寶網”實際控制人張小雷投案自首,揭開了一個非法集資數百億元的騙局,同時也引發了行業地震。2019年6月2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被告人張小雷集資詐騙案宣告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張小雷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億元。張小雷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案例一
非法集資涉案上億元
青島某投資咨詢公司主要業務是從事民間抵押貸款咨詢并開展加盟連鎖,沒有民間資金借貸資質。2006年6月,被告人李某與該公司簽訂特許加盟合同。在不具備民間資金借貸資質,也沒有任何業務和產品經營的情況下,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間,被告人李某單獨或通過被告人樊某及王某麗、張某(二人均另案處理)等人,以公司從事民間借貸、經營資金等業務的名義,且借出資金有抵押保證安全,以月息3.5%等高息回報為誘餌,引誘他人投資。李某通過上述方式共向尹某某等247人收取投資款人民幣5億多元,造成損失共計1.8億元。
被告人樊某以投資人身份向李某處投資,后為賺取息差,在對被告人李某有無民間借貸資質、集資款有無抵押等安全保證及實際償還能力一概不知的情況下,即以李某從事民間借貸,公司實力很強、信譽很好、收益高向其同事、朋友等人介紹李某及李某的“公司”,贏得他人的信任并在李某處投入巨額資金。被告人樊某除賺取月息約2.5%息差外,還利用為被告人李某或投資人轉賬之機,用轉賬的投資款購買銀行短期理財產品數千萬元賺取紅利。經鑒定,至案發,被告人樊某先后介紹徐某某等32人向李某處投資1億多元,被告人樊某從中賺取息差3633余萬元。
據了解,2012年,由于李某發現向100多人高息借款約3億多元無法償還,在將電腦內存儲的財務資料全部刪除,并將加盟店的借款合同等原始憑證、手工借款明細賬、流水賬筆記本等財務資料及網銀U盾等藏匿后,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樊某到案后對收取的息差數量及贓款去向拒不供述。
拒不交代資金去向
據李某加盟店里員工姜某證實,她到李某加盟店上班后發現公司一直沒有業務,平時工作就是接待被告人李某的朋友,并以自己名義辦理了交通銀行、農業銀行、民生銀行、農商銀行4張銀行卡交給李某使用。
案發后,公安機關查封被告人李某及其親屬名下房產6套、雷克薩斯轎車、寶馬轎車各1輛、樊某及其親屬名下房產6套、豐田轎車1輛,以及借款人趙某某名下濟南某小區房產54套。
被害人孫某介紹,李某自稱她加盟的公司實力強,以抵押的方式將攬存的錢借給所需企業,資金安全;故在李某許以高息的條件下,向李某處投資。被害人多數是李某和樊某的朋友、同事、鄰居等。被告人李某等非法吸收的存款中有1.4億元左右用于高息出借給趙某某等人,但是因其它借款收不回來,無法償還借款人的本金、利息,只能后期向借款人繼續借款,用借到的本金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利息,以至于窟窿越來越大,最后無法償還。
青島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各自構成集資詐騙罪,均應依法懲處。鑒于二被告人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案發后追繳的財產遠不能彌補被害人損失;且二被告人到案后,均極力推諉給被害人造成損失的責任,而被告人樊某雖然集資的款項相對較小,但在違法所得幾千萬元的情況下,拒不交代資金的去向,逃避返還被害人的集資款,其二人的認罪悔罪態度較差,依法均不予從輕處罰。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樊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例二
謊稱公司“有礦”非法集資
2010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劉某甲、秦某、劉某乙、黃某明知沒有還款能力,未經有關機關批準,虛構某某公司有礦產、海參養殖等經營項目,以月息1.5%—10%為誘餌,非法向社會公眾公開集資。
其中,被告人黃某等人負責與投資人商談、簽訂合同;被告人劉某甲除自己直接募集部分資金外,安排被告人秦某、劉某乙簽訂合同募集資金,款項存入秦某、劉某乙的銀行卡,秦某按照被告人劉某甲的指示轉帳,集資款主要被用于償還劉某甲個人所欠債務,少部分被用于歸還前期借款本息。
經審計,被告人劉某甲單獨或糾集秦某、劉某乙、黃某等人騙取孫某某等269人款項合計7920萬余元,造成被害人損失6482萬余元。
該公司員工周某證實,黃某教她如何跟客戶談業務,宣稱該公司在紅島等地有海參養殖、礦場等實體,讓客戶相信公司實力,將錢投到公司。
而另一名員工張某則稱,黃某教他對客戶說,“我們公司在赤峰有螢石礦產投資、給超市供海參”,但張某沒有見過公司宣傳的投資項目。
青島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甲、秦某、劉某乙、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集資詐騙罪。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判處劉某乙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杜絕僥幸心理,遠離非法集資陷阱
記者采訪了解到,近年來,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有一定閑散資金、投資渠道不多,通過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形式騙取錢物的案件越來越多。青島中院刑二庭法官介紹,這類案件的普遍特點是以高息為誘餌,加上許多犯罪分子打感情牌,騙取缺乏子女關愛的老年人信任,從而達到騙財的目的。這類案件中的被害人有六成以上是60歲左右的老年人,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老年人防范心理弱、警覺性差的特點實施犯罪。
公安機關梳理近年來偵辦的眾多案件,總結出非法集資的“十大騙局”: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進行非法集資;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如何防范非法集資騙局?法官提示,市民首先要看其融資是否合法,合法的融資,比如發行股票、銷售保險、開展P2P業務、發行私募、基金業務、小額貸款、擔保公司,都應得到有關部門批準,可到監管部門網站查詢或電話咨詢。其次看經營模式,有沒有實體項目,為什么不向銀行貸款,集資款用在實體經營項目還是投向不明,獲取利潤的途徑是什么?法官提醒市民,一定要冷靜對待“高額回報”等誘惑,杜絕貪欲和僥幸心理,遠離非法集資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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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違犯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犯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數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擾亂國家金融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