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楓逸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近日表示,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里列舉的基本保險類,因此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稅。 “大病醫療保險金須
繳個稅”的消息觸動了公眾敏感的神經:難道救命錢也得交稅?大病臨頭還要雁過拔毛?其實,這屬于嚴重誤讀。事實上,“
大病醫保須繳個稅”所指的并非大病醫療統籌,而是商業性大病保險。根據去年8月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發布的《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大病保險所需要的資金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不再額外增加群眾個人繳費負擔。既然公眾不需要繳費,也就不存在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
政府主導的大病統籌提供兜底性的基本醫療保障,以避免更多家庭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因此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政策限制。包括保障范圍較小,免賠范圍較大;要求定點醫院,選擇余地小;先看病后報銷,經濟壓力較大。商業醫療保險則是由個人繳納保險費,完全依靠個人意愿,依照個人風險情況量體裁衣、自由選擇的一種保險,具有參保門檻低、就醫渠道多、保障范圍廣等優勢。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有過一個形象的比喻:政府統一購買的大病醫保類似于“交強險”保障基本需求,商業性大病保險則屬于“商業險”滿足個人的個性化需求,比如享受單人病房、去昂貴的私立醫院等。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商業性大病保險作為輔助醫療保險,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自然不在免稅范疇之列。實際上,不僅大病保險,各種商業保險都應依法繳納個稅。
值得一提的是,購買大病保險等商業險的,往往是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個人和家庭,希望多繳費多收益,獲得更充足、更全面的保障。“大病醫保須繳個稅”,恰恰體現了稅收公平原則,有利于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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