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 月 16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認為王江峰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決定對其行政拘留五日。
2012年 11月 11日,招遠市公安局因 11月8 日王江峰在北京天安門地區最高人民檢察院擾亂公共秩序,對其行政拘留 10日。但王江峰表示,當日他不在北京
煙臺市勞教委決定對王江峰勞動教養一年。由于王江峰在北京曾被拘留5天,行政拘留一日折抵勞動教養一日,勞教期限自2013年1月6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快報記者 荊鵬飛 攝影
5月9日上午,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煙臺市勞教所開庭審理了一起特別的案件。勞教人員王江峰,2012年4月16日在北京曾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行政拘留5日。解除處罰后 ,王江峰回到了招遠老家 ,但在今年1月6日,他又因相同的事由被處勞教一年。王江峰認為,自己在北京已被處以行政拘留,煙臺市勞教委又決定對他勞教一年,這屬于一事異地兩罰。于是他在1月11日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將煙臺市勞教委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