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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春景 7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開始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6月30日《華商報》) 消息一出,引發輿論的廣泛關注與思考。把“不常看望老人”寫入法律,既給了老人一份法律權利,也給了兒女一份法律義務,這對人們的道德無疑起到了引導和匡正作用。
近年來,由于家庭結構發生了變化,獨生子女增加,老年人的情感需要如何滿足成為一個問題。有資料表明,在各類老年人疾病中,有50%~80% 是源于老年人的心理疾病,其中約70%的心理疾病主要是因老年人缺少精神關懷所致。由是觀之,更多地給老年人以精神關愛,既是當前問題又是長遠問題,既是家庭問題又是社會問題。
基于此 ,用法律規范的形式要求子女經常地看望和問候老人,試試又何妨?說到底,新《
老年法》的醉翁之意不在“
罰”,其宣揚的是一種“給老年人以精神關愛”的社會氛圍。這種剛性法律,無形中給老年人注入了多元的“柔性關懷”。試想,如果沒有法律撐腰,只靠傳統道德的譴責,有多少老人能夠真正得到子女的精神慰藉?從這個意義上說,新《老年法》若能喚醒子女對老年人的關愛,則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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