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教師在一個學校工作滿6年就要交流。昨天,市教育局、市編辦、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四部門聯合下發《關于推進區市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校長教師交流工作的指導
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校長、教師交流的條件、方式都做了明確規定。
校長聘期滿6年要交流 《意見》規定,校長和老師的交流原則上限定在同一區市范圍內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之間,其中"校長"是指學校校級管理人員的統稱。
校長、教師的交流采取多種方式進行。有鎮和鄉村學校的區市,以城鄉學校之間交流為主;沒有鄉村學校的市轄區,以優質學校和薄弱學校之間交流為主。鼓勵各區市采取學區一體化管理、學校聯盟、名校辦分校、
集團化辦學、對口支援、鄉鎮中心學校教師走教等辦學模式和手段,共享校長教師優質資源,擴大智力交流的覆蓋范圍;鼓勵建立區域中小學網絡聯盟,通過網絡信息技術分享優質學校教育資源。校長、教師輪崗交流的具體方式由各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根據規定,校長交流的條件是,在同一學校連續任職滿2個聘期的校長(每個聘期為3年),其中男校長要在55周歲以下、女校長要在50周歲以下。教師的交流條件是在同一學校連續任教6年或以上,男教師年齡50周歲以下、女教師45周歲以下。另外,其他因工作需要或本人志愿申請交流的。
教師交流骨干要占兩成 《意見》規定,校長、教師交流,人事關系隨之轉移的,一般在新的學校任職(任教)6年內不再次交流;人事關系不轉移的,教師每次交流的期限原則上為3年(最低不少于2年),校長每次交流的期限原則上不少于3年,每個交流期結束后一般6年內不再次交流。
校長、教師交流比例每年不低于符合交流條件人數的10%。同一學校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交流,同一班子每次交流人數一般不超過班子成員的三分之一。校長、教師交流應與骨干教師、優秀校長培養緊密結合,每年參加交流的骨干教師比例不低于交流教師總數的20%。學校中層管理人員的交流可參照校長或者教師的相關要求,由各區市自行確定。骨干教師的范圍包括具有區市以上青年教師優秀專業人才、
教學能手、學科帶頭人、中小學名師、優秀教師、特級教師等稱號的教師。
懷孕、產假、哺乳期以及患有重大疾病人員在規定的假期內暫不安排交流;校長距離任年齡不滿一個聘期的不安排交流。
不服從交流將被開除 《意見》規定,在評選推薦市級以上各類榮譽及學術稱號時,被評選人近5年來具有1年以上交流任教工作經歷的優先;新提任正職校長原則上要有不少于兩個學校的中層以上管理崗位任職經歷,優先任用具有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管理崗位任職經歷的人員擔任校長。
教師交流原則上在暑假期間進行,校長交流操作時間按照
校長職級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人員應于每年8月15日前全部安排到位。
交流人員中出現的拒不到崗、不履行崗位職責等違紀違規行為,各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青島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辦法》等組織人事管理相關法規,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
交流到偏遠農村有補助 新出臺的《意見》對市教育局等四部門做了明確的分工,其中人社部門要視情提高農村學校中、高級教師崗位比例,推動區市域內城鄉學校教師崗位結構比例的總體均衡。農村學校可留有一定數量的中、高級崗位,用于培養引進急需人才。根據全面實施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部署安排,正高級教師職稱評審適當向農村學校、薄弱學校傾斜。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相關政策基礎上,保留交流教師在原學校聘任的
教師職務崗位等級待遇。
財政部門則要切實保障參加交流校長、教師的工資待遇,并制定優惠傾斜政策。對從城鎮交流到農村偏遠地區的校長、教師,給予一定的交通、生活補助。優先保障到農村交流的教師使用居住教師周轉房。(記者 臧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