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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5月13日消息 先從快遞公司購買客戶信息,然后給網購電視、手機等高價值物品的客戶打電話,謊稱是售后人員進行詐騙,若顧客有退換貨需求就購買同型號的山寨產品或無用銀行卡寄給顧客。近日嶗山法院審理一起詐騙案,三名被告人均為“90后”,最小年齡僅為18歲。
冒充客服一年詐騙70余萬元 楊某曾在青島某電子公司工作,期間的主要工作內容就是進行電話詐騙,工作一段時間后,楊某自行注冊了青島森鑫源電子有限公司,并招聘了姜某、王某等人進行詐騙。主要手段為,先從快遞公司購買客戶信息,然后給購買電視、手機等高價值物品的顧客打電話,謊稱是該品牌的售后人員,詢問有無產品質量問題。若顧客說有,則謊稱可以為顧客換貨,并稱將舊貨的貨款存放在銀行卡隨貨物一并寄給顧客,顧客需將新貨的貨款交給郵局,一旦有顧客受騙,便購買同型號的山寨產品及一張無用的銀行卡寄給顧客,2012年底至2013年,該團伙共計詐騙人民幣70余萬元。
被告人最小年齡僅18歲 2013年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在嶗山區一居民小區內將三被告人抓獲,同時查獲實施詐騙使用的網絡電話8部及快遞單等證據。被抓獲后,楊某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在青島德潤森電子商業服務有限公司實施詐騙的犯罪事實,并帶領偵查人員指認了青島德潤森電子商業服務有限公司位于城陽寶龍廣場的辦公地點,后民警根據楊楊某的指認,將該公司相關涉案人員抓獲。
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姜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三被告人通過撥打電話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依法應從嚴懲處。記者了解到三名被告人中,楊某和姜某均為1991年出生,被告人王某1997年出生,為青島某職業學院在校學生,在進行非法詐騙時年齡僅為16歲。
“年齡小”辯護理由被駁回 庭審中,被告人王某的辯護人提出,王某作案時年齡較小,分辨是非能力較弱,應無罪。但法官認為,王某自己供述其到公司工作半個月左右就意識到其從事的是詐騙行為,主觀上已具有詐騙的故意,但為了謀取利益,繼續從事詐騙活動,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最終嶗山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蔣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