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何勇
交通違法違規和不文明行車現象比較嚴重,原因之一就是成本太低、威懾不足。交通違法記錄掛鉤個人信用,對個人今后在貸款、求職等方面都產生影響,這就直接提高了交通違法成本,能夠倒逼民眾守法,提高交通文明。 日前,公安交管部門表示,將進一步規范內容、嚴格程序、加強宣傳,不斷促進嚴重違法行為公開公示的日常化,實現公民、企業交通安全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保險、職業準入等掛鉤,強化社會監督,減少交通隱患。(3月22日《羊城晚報》)
這其實不是公安交管部門第一次提出將交通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掛鉤,早在2012年就有過類似表示,只不過一直沒有進展,只有江蘇、深圳等地有過嘗試。或許在不少人看來,個人信用已經成為一個筐,什么事情都與之掛鉤,讓人很反感,不太能接受。但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交通違法層面說,交通違法記錄掛鉤個人信用卻是一劑苦口良藥。
我國已經步入汽車社會,但公眾的汽車文明并沒有隨之提高,交通違法違規和不文明行車現象比較嚴重,“禮讓三先”基本不講,嚴重危害了人們的道路安全。究其原因之一就是,我國道路交通違法違規的成本太低,對人們起不到威懾作用,特別是一些人對于輕微的道路交通違法違規行為感覺無所謂,反正最多只不過是罰點款。而交通違法記錄掛鉤個人信用,對個人今后在貸款、求職等方面都產生影響,這就直接提高了交通違法成本,能夠倒逼民眾守法,提高交通文明。而且,隨著大數據的發展,我國公民征信系統不斷完善,交通違法記錄掛鉤個人信用,在操作上已經不存在技術障礙。
當然,交通違法記錄掛鉤個人信用,應有起碼的底線,不能過度使用個人征信機制,防止淪為公安交管部門權力尋租的新道具。首先,與個人信用掛鉤的應當僅限于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對于一些輕微的交通違規行為不宜掛鉤,不能只要是交通違法違規記錄都與個人信用掛鉤,要恪守罪過與懲罰相當原則。其次,要科學設置各種交通標示,避免因客觀因素造成的交通違法違規行為,進而讓交通違法違規者心服口服。再者,交通違法記錄掛鉤個人信用要本著公平、公正、透明原則,進而充分保障交通違法違規者對掛鉤個人信用記錄擁有知情權、異議權、糾錯權和司法救濟權,不能什么掛鉤個人信用的交通違法記錄都一輩子跟隨一個人。同時,要防止公安交管部門工作人員借機搞權力尋租,對于搞權力尋租的工作人員要“一刀切”地“拉黑”。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m.aiborain.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