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都是婚前買了房子,婚后才取得了房產證,這種情況,這個房子的性質如何認定?
馬先生在與陳女士結婚前,個人出資全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因房子是期房,婚后才交房入住并辦理產權證。陳女士用自己婚后的積蓄對房屋進行了裝修,并購買了家具家電。后來,雙方因婆媳矛盾走向離婚并對房屋分割產生爭議。法院最終判決房屋歸馬先生所有,由馬先生補償小陳裝修和家具家電費用中屬于陳女士的部分。
法官解釋,雖然該房屋實際交付和辦理產權登記發生在結婚后,這只是售房方單方履行義務。小馬婚前支付的購房款只是在婚后發生了形式上的變化,變成了房屋產權而已,該房屋仍應當為小馬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合《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婚前財產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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