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青島兩級法院去年收案38.9萬件、結案37.6萬件,居全省首位!
2月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創優躍升年”工作情況新聞發布會。青島中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高勇通報全市法院創優躍升年工作情況,審委會專職委員曹波發布青島法院2024年創優躍升十佳工作機制,審管辦負責人發布青島法院2024年刑事民事執行典型案例。
2024年,青島中院錨定“打頭陣、當先鋒”目標,在全市法院部署開展“創優躍升年”活動,以“五項創優”引領“五個躍升”,推動各項工作穩中向好。全市法院全年收案38.9萬件、結案37.6萬件,均居全省法院首位,共有92個集體、138名個人獲市級以上表彰,58項經驗做法、84件典型案例在全國全省推廣。
據通報,全市法院聚力政治建設創優,堅持黨對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健全黨委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機制,實施“青法品牌”矩陣培樹計劃,深耕“公正鑄法魂”法院黨建總品牌,環資審判“法潤青綠”品牌獲評全國機關黨建典型品牌,中院院史館被命名為“山東省法治文化建設示范基地”,法院凝心鑄魂水平實現新躍升。聚力服務大局創優,通過發揮知識產權審判、破產審判作用,開展“執行護營商”專項行動,揭牌成立青島國際商事法庭,在服務新質生產力、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護航高水平對外開放等方面持續發力,法院益企宜商水平實現新躍升。聚力社會治理創優,依法審結刑事案件8526件,審結行政案件3365件,回復群眾信訪事項2079件,立足司法職能助力金融、房地產等領域風險防范化解,通過制發司法建議、發布典型案例、開展普法活動等促進社會治理長治長效,法院善治善為水平實現新躍升。聚力法院建設創優,加強審判管理、數字法院建設、人才隊伍建設,以“數助+”賦能審判執行工作,2024年在年度收案數量創歷史新高的情況下,全市法院有數據顯示的13項審判管理指標全部進入或優于合理區間,法院提質增效水平實現新躍升。聚力紀律作風創優,更加有力正風肅紀反腐,更加規范司法權力運行,更加深入接受各界監督,法院強基固本水平實現新躍升。
據介紹,本次發布的2024年度青島法院創優躍升十佳工作機制覆蓋審判執行等各領域,均已在司法實踐中實際運行并取得良好成效,是一批特色鮮明、成效顯著、具有較強示范作用的好經驗、好做法,具有創新性、實效性和推廣價值。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是從2024年青島兩級法院審判執行的案件中梳理選取的社會關注度高、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刑事、民事、執行十二件典型案例,具有良好的引領、示范、指導作用。
附:青島法院2024年度創優躍升十佳工作機制
2024年以來,全市法院以“創優躍升年”工作主題為抓手,聚焦執法辦案主責主業,持續推進審判能力提升,形成了一批特色鮮明、成效顯著、具有較強示范作用的好經驗、好做法,為全市法院審判執行質效不斷創優躍升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持。我們評選出了青島法院2024年度創優躍升十佳工作機制,這些機制覆蓋審判執行等領域內容,均已經在司法實踐中實際運行并取得了良好成效,具有創新性、實效性和推廣價值。
1.生態環境損害刑事、民事公益訴訟銜接及生態環境修復多部門聯動協作機制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環資庭
【簡介】青島中院生態環境損害刑事、民事公益訴訟銜接及生態環境修復多部門聯動協作機制,旨在通過府院聯動協同配合推動侵害人修復被毀生態環境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是創新審判機制,人民檢察院對于已經造成生態環境實際損害的刑事案件,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二是被告人主動修復生態環境或者繳納生態環境修復保證金,刑事審判時可酌情從輕處罰;三是人民法院可在判決生效后將“生態環境修復判項”移送相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機關協助執行,并組織對修復情況進行審核驗收。該機制為解決“他人損害、政府買單”的生態修復困境,提供了司法推動和多部門協作的新思路。2024年全市法院審理生態環境損害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共17件,其中被告人修復生態環境或繳納生態環境保證金14件,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法拍不動產登記“一件事”工作機制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簡介】法拍不動產登記“一件事”,是青島中院與市稅務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落實“高效辦成一件事”部署要求,解決不動產在評估拍賣、稅費征繳、轉移登記中流程多、周期長、成本高等問題的重要舉措。該機制通過系統信息數據的共享,以定向詢價替代了傳統評估,實現應繳稅費和歷史欠稅的“一鍵核算”“一鍵劃繳”,買受人足不出戶就可以通過線上申請辦理不動產的轉移登記并領取電子證書,從根本上解決了群眾購買“法拍房”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該機制運行以來,全市法院已定向詢價不動產2618套,為當事人節省評估費用2502余萬元,協助入庫稅費9.5億元,法拍扣稅率達100%,實現各方共贏。
3.府院聯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簡介】府院聯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聚焦重點領域矛盾糾紛,完善府院聯動清單,統籌推進糾紛多元化解。以“和青和理”多元解紛品牌為牽引,打造解紛品牌矩陣,深挖調解資源培育解紛力量,充分釋放“法院+”府院聯動解紛效能。推廣運用預查廢證明、支付令、公證賦強、以保促調等多種方式協同推進糾紛化解,研判分析司法數據,以司法建議“小切口”實現糾紛“大治理”。2024年,全市法院非訴調解成功案件16.1萬件,居全省首位。其中,民事一審收案同比減少4.78%,是全省收案減少最大的地區。
4.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工作機制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
【簡介】青島中院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工作機制,聚焦案件質量,強化庭審功能,準確把握罪犯減刑、假釋條件和減刑幅度,不斷提高案件辦理質效,年均辦理減刑、假釋案件1200余件,假釋適用率14.6%,居全省第一。聚焦司法公開,“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公開開庭,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定期召開減刑、假釋工作新聞發布會,發布典型案例、白皮書,進一步提高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公開透明度。聚焦常態長效,深化各部門聯動協作,建立常態化信息聯絡與問題反饋、財產性判項執行協助核查、假釋案件審理與社區矯正工作協調配合,凝聚實質化審理工作合力。
5.金融糾紛“調立審執”一體化運行新模式
——市南區人民法院
【簡介】市南法院金融糾紛“調立審執”一體化運行機制,旨在從調解、立案、審判、執行四個方面共同打造金融糾紛實質性化解“快車道”,創新探索金融案件“調立審執”一體化運行新模式。通過成立金融糾紛多元調處中心,深化行業調解優勢;借助法院語音專線開展調解工作,遵循當事人與調解組織自愿協商收費比例原則,推動實現“市場糾紛市場解”;開發全省首個金融E審平臺,科技化構建“E執行”新模式;常態開展“小徐走金融”活動,打造“南法E執行”品牌,發出司法建議書60余份,源頭預防和減少金融類案多發高發。該機制運行一年來,共1.5萬余件金融糾紛化解在訴前,相關工作獲《中國審判》雜志專題報道。
6.“四縱四橫”立體式審判管理機制
——市北區人民法院
【簡介】市北法院“四縱四橫”立體式審判管理機制,以時間和層級為縱橫軸,打造實時、精準的審判態勢感知網絡。通過精細化調度、數據會商、目標規劃、審限預警等方式科學強化案件效率管理,通過質量評查、發改評析、專題審委會等方式有效強化案件質量管理,通過持續深入開展“如我在訴”、“三強三優”等活動切實提升審判執行效果。市北法院通過該機制促推了執法辦案高效良性運轉,實現了審判質效的全面躍升,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7.道路交通案件“保調立審執”五位一體辦理工作機制
——黃島區人民法院
【簡介】黃島法院打破訴訟案件“立、審、執”業務端口壁壘,聯動法院與交警部門相關職能,創新建立“保、調、立、審、執”五位一體辦理工作機制,形成及時保、迅速立、多元調、權威審、有力執的一體化辦案新模式,推動道路交通案件訴前保全、鑒定、調解、立案、速裁、精審、執行等一體化流程再造。2024年,珠海法庭成功調解交通事故訴前調案件975件,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3307件,辦結3306件,其中訴前財產保全案件171件,人均結案826.5件,平均辦案天數28.49天,執行到位率、到位金額實現大幅增長,基本實現了讓人民群眾只進一個門,只跑一趟腿就能解決道交糾紛,是對新時代“楓橋經驗”的生動詮釋。
8.金融糾紛多元化解“一鏈三端”工作機制
——嶗山區人民法院
【簡介】嶗山法院金融糾紛多元化解“一鏈三端”工作機制,聚焦訴前化解、高效審判和風險防治,持續推進金融領域審判質效提升和營商環境優化。在前端建立“金法E站”多元解紛平臺,拓展“多元解紛+司法確認”“多元解紛+賦強公證”等一站式解紛新模式,創新適用“預查廢”證明機制,源頭治理成效進一步提升;于中端組建5個專業化審判團隊,研發、擴容“金融智審平臺”,加強要素式審判、督促程序的適用力度,案件審判質效進一步躍升;在末端深化“金融司法系列行”活動,用好司法建議“工具箱”,積極營造誠信守法環境,服務保障水平進一步增強。
9.“法雨潤未來”未成年人保護品牌建設
——膠州市人民法院
【簡介】膠州法院打造“和潤家庭、修潤人生、浸潤心靈、豐潤德行、朗潤成長”五位一體的“法雨潤未來”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在院外設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和聯絡點,并根據個案情況發出家庭教育令、離婚父母合作指南等,實現家庭教育指導全覆蓋。聯合多部門成立“校園司法先議辦公室”,建立罪錯未成年人長效幫扶機制與罪錯分級干預機制,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前移的同時,幫助罪錯未成年人回歸社會。膠州法院還聚焦開學季等重要時間節點,開展特色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機制創建以來,膠州法院轄區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案件數同比下降66.6%,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案件數同比下降11%,為少年兒童健康成長提供了更加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10. 欠薪糾紛“4+”工作模式
——萊西市人民法院
【簡介】萊西法院成立“欠薪糾紛工作站”,構建多元解紛、速審速執、聯動處置的矛盾糾紛化解途徑。加強部門聯動,與信訪、司法、人社、工會等部門,建立欠薪糾紛協調機制,發揮信訪引導、工會調解、行政調解、勞動仲裁等職能,累計訴前化解欠薪案件877件,做實多元化解。暢通欠薪維權“綠色通道”,打造“立審執”一體化解決模式,推動快速處置,快立快審快結快執案件1392件,發放欠薪530萬元。開展“法治行”普法活動70余次,對欠薪問題實地調研,重點圍繞建筑領域欠薪情況制發1號司法建議,建議相關部門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協同推動欠薪糾紛源頭預防化解。
附:青島法院2024年度典型案例
1.依法打擊竊密行為 堅決維護國家安全
——郭某某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案
【案情簡介】2022年1月,郭某某通過網絡與境外人員取得聯系,按照境外人員要求來到青島,其在青島暫住期間多次使用望遠鏡、手機等工具觀測并拍攝軍港、碼頭、建筑、軍艦照片,并通過網絡發送給境外人員,再經由某平臺賬戶接收境外人員支付的酬勞2.9萬余元。2023年3月,郭某某被抓獲歸案。經相關部門綜合鑒定,郭某提供的情報資料為絕密級1項、機密級1項,使國防安全和軍事利益遭受到特別嚴重的損害,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大。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郭某某的行為構成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萬元。
【典型意義】國家安全利益高于一切。近年來,隨著我國綜合國力不斷提升,境外敵對勢力利用互聯網謊稱交友、兼職、給予高額報酬等方式,誘使國內人員刺探各類情報,竊取國家秘密。人民法院嚴懲此類行為,依法打擊境外勢力的滲透活動,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國家安全人人有責,要時刻繃緊國家安全這根弦,切實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自覺抵制不良誘惑,共同維護國家安全。
2.依法嚴懲腐敗犯罪 堅決打贏反腐敗斗爭
——李國華受賄、濫用職權案
【案情簡介】1998年至2022年,李國華利用擔任國家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中國某集團公司黨組成員、總經理,中國某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645萬余元,其中2159萬余元未實際取得。李國華在擔任某省局黨組書記、局長,國家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人民幣4996萬余元。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李國華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應予以懲處,并數罪并罰。以受賄罪判處李國華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李國華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李國華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反腐敗斗爭必須持續發力、縱深推進,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本案中,李國華作為黨的高級干部,在多個關鍵職務期間,濫用權力,收受巨額賄賂,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刑事審判在反腐敗斗爭中的職能作用,始終保持嚴懲腐敗的高壓態勢,對李國華依法予以懲處,彰顯了黨和國家從嚴懲治腐敗的堅強決心,為堅決打贏反腐敗斗爭攻堅戰、持久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打擊養老詐騙犯罪 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劉某某、馬某某等人詐騙案
【案情簡介】2016年,劉某某作為實際控制人設立了四家工藝美術品銷售公司,招募馬某某等六人及若干銷售人員,對外銷售字畫、瓷器、郵票等,均由劉某某進貨,并按照貨品進貨價的十倍至二十倍制定銷售價格。繼而以四家公司為平臺,通過撥打電話、發放傳單等途徑大肆宣傳,專門尋找年齡較大、具有收藏愛好的老年人作為犯罪對象,以贈送禮品、現場展示等方式吸引被害人,虛構公司出售的字畫、郵票、瓷器等貨品價值高昂、品類稀缺、貨源緊張,具備收藏價值和升值空間等事實,并虛假承諾能夠幫助被害人短期內加價出售所購貨品,欺騙被害人以高價購買公司貨品,詐騙二十九名被害人購買貨品700余件、近七百萬元。
市南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某等七人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對其余五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二年至六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不等。責令劉某某對被害人的實際損失承擔全部退賠責任,馬某某等人對各自所參與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承擔責任。
【典型意義】近年來涉老年人的詐騙案件高發,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老年人信息不暢通、防騙意識相對薄弱的特點,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吸引老年人關注,欺騙他們掉入投資陷阱。人民法院堅決打擊涉老詐騙犯罪,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加大宣傳力度,在全社會形成“不敢騙、不能騙、騙不了”的良好態勢。
4.依法保護野生動物 筑牢生態安全屏障
——于某甲、王某非法獵捕、出售陸生野生動物案
【案情簡介】2019年至2022年,于某甲伙同王某非法獵捕野生蟾蜍、蝌蚪,并放在萊西市某村進行養殖。養大后,于某甲送到其父母展某、于某乙住處,由二人屠宰后銷售給他人食用。2022年11月,公安機關在于某乙住處現場查獲活體蟾蜍718只、死亡蟾蜍97只、宰殺脫皮蟾蜍55只、風干蟾蜍頭1470只,查獲815只均為中華蟾蜍,屬于“三有”保護動物,單只基準價值為100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研究院專家出具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評估意見,認定于某甲、于某乙、展某非法獵捕野生中華蟾蜍造成生態服務功能損失金額45600元。
萊西法院經審理認為,于某甲、王某犯非法獵捕、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六個月,緩刑一年;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于某甲、于某乙、展某連帶賠償因其行為導致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45600元、專家評估費用4000元。 因已支付20000元,余款25600元由于某甲、于某乙、展某以勞務代償方式在法院指定地點某水庫管理服務中心提供不低于103日的環境資源公益勞動等。
【典型意義】保護野生動植物是維護生物多樣性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本案依法打擊于某甲、王某犯非法獵捕、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行為,促使被告人真誠悔罪,準許其提供一定數量的環境資源公益勞動,既是一種替代性的修復方案,也是恢復性司法理念的具體實踐。青島法院以司法呵護靈動生命,用規則筑牢綠色生態屏障,為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貢獻了司法智慧和力量。
5.依法嚴懲“開麥噴人” 堅決抵制網絡暴力
——薛某某網絡直播侮辱他人案
【案情簡介】薛某某是一名帶貨主播,2023年4月至10月間,她為博關注,先后數十次在直播間公開展示賈某某照片,散布該女士與前夫的家務糾紛,并使用侮辱性詞語貶損其人格。其中部分直播場次的觀看人數過千,引發大量網友跟風辱罵。因遭受網絡暴力,賈某某多次于精神衛生中心就診,被診斷為創傷后應激障礙,混合性焦慮和抑郁障礙,并于某日晚間割腕自殺,因及時送醫救治未危及生命。薛某某還在某網絡平臺公布賈某某女兒就讀學校,致使女孩因不堪同學議論,產生厭世情緒。經市精神衛生中心測試,賈某某女兒患重度焦慮、重度抑郁,有中度自殺風險。即墨檢察院以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即墨法院認為,薛某某在信息網絡平臺公然侮辱他人,貶損他人人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侮辱罪。因薛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遂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并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與網絡直播有關的經營活動。
【典型意義】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謹言慎行要牢記。近年來,“開麥噴人”“按鍵傷人”等網絡暴力事件頻發,不僅傷害了公民的人身權利,還嚴重破壞網絡環境和社會秩序。本案依法嚴懲網絡暴力行為,凈化網絡空間,有力提升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同時也提醒廣大網民,一定要加強鑒別,不信謠、不傳謠,文明上網、依法用網,自覺維護安全清朗的網絡空間。
6.探索適用“預重整”模式 助力企業涅磐重生
——青島某機械公司破產重整案
【案情簡介】青島某機械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營設備制造、機械加工,2013年入選中國馳名商標。近年來,該公司因經營不善陷入債務危機,資產被多輪查封,200多名職工生活困難。2023年8月,某機械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
黃島法院通過實地勘驗,發現廠區狀況良好,生產線具備技改條件,但由于債權人眾多、矛盾錯綜復雜,直接進入破產重整風險較大。法院探索適用“預重整+重整”模式,通過庭外重組自主協商與法庭指導相結合,引導該公司在債權審核、方案制定、決議程序等方面規范操作,經過3個月的努力,預重整方案順利通過,引入2.06億余元資金用于償還公司債務,轉入正式重整程序。同時,針對238名職工的欠薪問題,法院與公安、人社等部門組成工作專班,協調意向投資人先行交納4500萬元作為職工債權清償保證金,妥善解決了職工薪資問題。2024年4月召開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重整計劃草案;5月7日,批準重整計劃,企業重獲新生。
【典型意義】本案系破產重整的典型案例,青島法院探索適用“預重整+重整”模式,通過司法強制效力和市場救治功能的有機結合,高效盤活了土地,同時完成了生產線的煥新升級,預計后續企業可實現年收入過億元、上繳利稅一千余萬元,中國馳名商標企業在法治的護航下重獲生機。
7.打擊XR不正當競爭 規范互聯網競爭秩序
——王某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簡介】PICO品牌創立于2015年,由某未來公司開發、運營,VR一體機是PICO品牌的核心產品。王某在其運營的VR魔趣網中,未經授權設立PICO游戲專區,用戶付費成為VR魔趣網會員后即可獲得PICO賬號及密碼信息,繼而登錄PICO賬號并使用賬號內的游戲資源。除此之外,王某還指導、幫助用戶以多種手段使用破解版PICO游戲,并提供相應教程和工具。某未來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其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00萬元。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一方面,王某的行為破壞了某未來公司基于自主經營權對PICO賬號使用行為的規定和限制,增加了公司的管理成本和壓力,擾亂品牌正常運營秩序和生態。另一方面,王某的行為導致大量用戶無需付費購買PICO游戲,而是通過租賃賬號的方式獲得該游戲資源,破壞了PICO產品的運營模式和盈利方式,使得該公司的收入、用戶流量等受到實質影響,直接損害了其經營收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最終判決王某停止侵權并賠償某未來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為涉XR行業和產品不正當競爭的全國首例案件?;ヂ摼W經濟時代衍生了新型商業模式和競爭業態,也給經營者維權帶來了新的難題。本案的依法判決,不僅探索解決了非同業競爭者之間的競爭關系,同時對于規范經營者通過合法經營和規范管理獲得競爭優勢,維護XR行業良好的生態環境,促進競爭業態正常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8.敲響國商法庭第一槌 平等保護外商合法權益
——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英國某公司與荷蘭某公司共同設立青島某公司。荷蘭某公司委派一名荷蘭人擔任董事長。英國某公司向法院起訴稱,該荷蘭人怠于履行管理職責,導致青島某公司經濟損失,要求承擔賠償責任,股東荷蘭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英國某公司主張荷蘭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是違反了公司法規定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但英國某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存在故意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該荷蘭人未主持召開董事會等行為并不必然導致青島某公司的損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英國某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荷蘭某公司存在濫用股東權利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故判決駁回英國某公司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敲響了青島國際商事法庭“第一槌”。在本案糾紛中,當事人來自英屬維爾京群島、荷蘭等多個國家,涉及廣泛,案情復雜。青島法院嚴格貫徹證據裁判原則,依法查明、準確認定案件事實,以高質量裁判平等保護了外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完善了外商投資促進機制,充分發揮了司法裁判在維護涉外經貿秩序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優化了青島法治營商環境。
9.法仲銜接搭“楓橋” 共繪上合“同心圓”
——涉上合組織成員國跨國貿易糾紛案
【案情簡介】印度某公司與上合示范區內甲公司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銷售并出口貨物總價格為28萬余美元的辣椒,雙方約定付款條件為憑提單副本支付90%,收到貨物后支付10%。印度公司發出貨物后遲遲未收到全部貨款,甲公司有1.4萬余美元未支付,遂起訴至法院,甲公司應訴后辯稱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因此延期支付貨款。
膠州法院了解案情后,為避免訴訟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兩國經貿合作等造成不良影響,決定在訴前階段進行調解。征得雙方同意后,法官與調解員、雙方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組建調解溝通群,從法律、企業信譽、后續經營等多角度對雙方進行協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并明確了貨款金額及支付時間。隨后雙方當事人在青島仲裁委的見證下,共同向膠州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出具司法確認書,雙方握手言和,保持了良好的貿易合作關系。
【典型意義】“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新時代法治建設的要求,青島法院找準多元解紛與促進經貿合作的結合點,推動司法與仲裁高效良性互動,開辟了涉外商事糾紛解決新路徑。本案中,法院通過“法仲銜接”機制,以“仲裁調解+司法確認”的方式化解了糾紛,極大節約了中外企業的訴訟成本,保障了上合組織成員國跨國貿易的有序進行,彰顯了我國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
10.兼顧不同樓層利益 倡導友善鄰里關系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貶值損失案
【案情簡介】林某某與王某某、閆某等人系某小區同一單元業主,林某某住在一樓,王某某、閆某等八名業主住在三至六樓。該小區建成于2004年,屬于老舊小區,出行不便,王某某、閆某等八名業主遂于2020年委托某公司為該單元加裝電梯。在街道的見證下,二至六樓業主在協議書上簽字同意,一樓兩戶業主未簽字(不反對不參與)。社區在協議書、設計圖等公示期間沒有收到對加裝電梯及設計方案的書面異議。但施工進行到砸墻開門環節時受到林某某阻撓,施工被迫停止。上述八名業主起訴至法院,法院判令林某某停止阻撓工程施工行為。電梯加裝完成后,林某某起訴王某某、閆某等八名業主,請求對因加裝電梯導致房屋價格貶值進行財產損害賠償。
李滄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小區樓座單元加裝電梯項目工程是為提升居民出行便利的便民舉措,且符合青島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規定及程序要求,高層住戶對因此造成的低樓層房屋貶值損失并無過錯,故依法駁回林某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城市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推動城市更新、促進無障礙環境建設、適應老齡化社會需求的民生工程,也是改善人民群眾生活質量的善舉。本案的依法判決,彰顯了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對營造和諧友善的鄰里關系具有積極意義。日常生活中,我們也要大力弘揚與鄰為善、守望相助的中華傳統美德,守護我們和諧美好的共同家園。
11.審慎認定虛假陳述 護航企業行穩致遠
——某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案
【案情簡介】2021年12月,某上市公司發布《某上市公司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公告對某上市公司2016-2021前三季度財務報表進行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涉及包括其部分新能源汽車業務、售后質保等相關業務的會計科目。該公告發布后,第一個交易日股價下跌11.82%,但之后的第四個交易日股價有所回升,此后30個交易日內股價和交易量均在小幅度內波動,對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證監局發布《警示函》對公司和時任高管的調整予以警示,深交所出具《監管函》對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和時任審計師、會計師進行監管。楊某某于2021年多次購買某上市公司股票虧損,認為該公司進行會計前期差錯更正系虛假記載,構成虛假陳述行為,應對其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青島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對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之一是其作出行為的內容具有重大性。涉案公司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來看,無論是股價還是交易量均沒有明顯異常的變化,因此該行為的內容不具有重大性,某上市公司無需對楊某某的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近年來,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引發的訴訟呈上升趨勢。本案審慎認定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陳述,以及是否對證券市場造成影響,向投資者明確侵權司法認定與行政監管認定的區別,既保護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又防止了投資者濫用訴訟權利,對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提升法律服務水平具有良好的司法示范作用。
12.多方兼顧善意文明執行 溫情守護“藍色糧倉”
——楊某某占有物返還糾紛一案
【案情簡介】2022年,因楊某私自占用黃島區某鎮政府所有的養殖場進行水產養殖,該鎮政府將其訴至黃島法院,要求楊某清理后予以返還。后因楊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鎮政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養殖場所在片區涉及青島國家深遠海綠色養殖試驗區項目建設,這是全國首個國家級深遠海綠色養殖試驗區,該項目是推動海洋漁業向信息化、智能化、現代化轉型的重要舉措,對建設海洋牧場、打造“藍色糧倉”意義重大。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黃島法院經查勘,現場共有18個海鮮育苗大棚、涉及陸域及海域面積8000余平米,且現有大量養殖魚類正值快速成長期。黃島法院多次實地勘察并召集當事人協商,盡量平衡雙方的合法權益,節約時間成本,也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最終,在法院的協調下,楊某在養殖魚上市后依約騰遷交付,案件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經略海洋是青島西海岸新區承擔的四大國家戰略之一,海洋牧場對于保護海洋生物資源、改善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經濟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青島法院秉持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既兼顧了養殖戶的利益,又實現了18個海鮮大棚的順利騰出,以“共贏理念”守護“藍色糧倉”,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通訊員 朱本騰 何文婕 呂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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