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于1983年確定,目的在于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范圍內得到重視,以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
市民在曉港名城買房 房子沒到手還得倒貼40萬
半島記者 潘立超
近日,市民楊先生和妻子劉女士向本報反映稱,他們2017年在曉港名城花了大約400萬買了一套房子,后來因為貸款不成功,沒有付清全部購房款,結果被開發商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購房款10%(約40萬元)的違約金,如今該小區房價比之前漲了一些,楊先生和劉女士花錢買的房子不僅沒有住進去享受到實惠,還要倒貼40萬元,這讓他們感到十分無奈。
購房款沒按時交引發大麻煩
“當時貸款出了點問題,結果就耽誤了支付房款的時間,想不到就被開發商起訴了,現在造成這個結局,真是虧大了……”楊先生說起此事,還是十分無奈。據楊先生介紹,他是在2017年秋天和開發商和記黃埔地產(青島)有限公司簽了一個購房合同,當時買了曉港名城一套價值約400萬元的房子,當時先支付了約120萬元,后來又通過貸款進行后續支付,但因為貸款耽誤了一段時間,導致逾期付款超過了合同規定的90天。
通過當時的購房合同記者看到,合同第七條及補充條款規定:“乙方(買方)若未按合同規定向甲方(賣方)付款,則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90天后,甲方有權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或通知乙方立即解除合同而無需另行催告乙方。若解除預售合同,乙方須支付房屋總價的10%給甲方作為違約金?!睏钕壬嬖V記者,之前想與開發商協商解決,但開發商一直拒絕協商,隨后就被開發商告上了法院。
合同解除買方還要賠40萬
法院判決書顯示,當時開發商的訴求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違約金40萬余元,但楊先生夫婦表示可以繼續支付剩余購房款并繼續履行合同,希望協商解決。市北法院認為,合同有效,買方沒有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付款并逾期90天,并在多次催告之后沒有支付,構成了違約行為,一審判決雙方購房合同解除,買方支付違約金40萬余元。
對于法院的判決,楊先生感覺也是有苦說不出:“我當時一再表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購房款2805198元,我也有繼續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我不是惡意不履行合同,只是遲延交付而已,否則我也不會預先交那120萬表達誠意?,F在這個小區的房價也漲了,我們不僅買不到房子,還要倒貼40萬,開發商的做法確實有些太過分了?!?/p>
目前,楊先生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訴。
開發商稱履行合同規定
對此,記者聯系了當時楊先生和劉女士的銷售顧問賀經理,賀經理表示,這件事情他也了解,因為合同確實這么規定的,公司只能按照合同來進行。此事是否還有協商余地?賀經理表示,無論是他還是青島分公司都做不了主,相關事宜都要由香港的總部來進行決策,詳情可以咨詢公司法律部。記者隨后撥打該公司法律部的電話,但撥打多次無人接聽。判決書顯示,開發商當時在法庭上認為,買方購房款逾期超過90天,賣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房屋總價10%的違約金,之前曾多次發出律師函催其付款,但到截止日期仍未付款,已構成違約。
對此,記者咨詢了山東川佳律師事務所張寶清律師,張律師認為,合同里面的明確約定,各方應當按約履行,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事件中,開發商按照契約精神,做法從法律上來說沒有問題,因此提醒購房者在買房前一定要好好衡量自己的經濟實力,尤其是貸款時間及數額應提前估算是否會出現意外狀況,簽訂合同時也要盡量看清相關條款,量力而行,以免日后產生違約行為導致嚴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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