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響應的有關部署要求,對下列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一)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人員,有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或者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等突發傳染病病原體行為,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在隔離或者治療過程中,不服從管理,毆打或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聚眾擾亂公共秩序或單位秩序、侮辱誹謗醫護人員或者毀壞醫療機構財物,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隔離治療的;
(三)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按要求佩戴口罩,不聽從勸阻或者故意制造事端的;
(四)不服從社區(居)等基層組織或者所屬單位指揮安排,不如實報告重點疫情地區行程及與疫情人員接觸史,嚴重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重點疫情地區來諸人員及與其共同生活、密切接觸人員故意隱瞞其實際行程和活動軌跡,隱瞞發病癥狀、欺騙走訪人員、妨礙疫情防控工作或者不遵守隔離治療、居家醫學觀察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關停非民生且容易引起人群聚集場所、暫停群體性聚集活動等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借疫情防控之機,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搶奪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八)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或者編造虛假信息推銷商品和服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九)生產、銷售偽劣防治、防護產品或者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及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
(十)編造、散布謠言和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引起社會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十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隨意傾倒或者處置含有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棄物的;
(十二)假借研制、生產、銷售疫情防控產品詐騙公私財物,或者貪污、占用募捐募集款物的;
(十三)不顧疫情防控大局,組織聚集信訪等活動,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故意阻塞道路交通、擾亂社會秩序的;
(十四)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
(十五)其他妨礙、擾亂疫情防控處置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具有上述行為的人員,視情節分別予以批評教育、訓誡、警告、罰款、拘留等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中共諸城市委政法委員會
諸城市人民法院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諸城市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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