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喬志峰
高空墜物已經成為一種新的城市公害,必須引起足夠重視。居民要提高素質,嚴格守法,不亂扔雜物。社區物業和公安部門也理應承擔起更多責任。“一人肇事,全樓連坐”,只能作為一種萬般無奈之下的最后選擇,而不能成為相關各方推卸責任的借口。 備受社會關注的武漢市漢陽區高空拋物導致女嬰小欣怡傷殘索賠案,近日在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法院終審駁回上訴業主的訴求,維持業主共同補償小欣怡36萬多元的一審原判。(9月11日《新快報》) 不妨先回顧一下整個事件:2014年11月,出生40多天的女嬰小欣怡在樓下曬太陽,被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傷,被法醫鑒定為七級殘疾。小欣怡家人未能找到肇事者,將該棟樓除一樓外的32層共128戶業主起訴至法院。2015年11月,漢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令其中89戶房屋的業主共同補償小欣怡36.3萬多元。一審判決后,陳某某等47名業主向武漢市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對涉案石塊的拋物責任樓層進行科學檢測,改判業主不承擔責任等。武漢市中院審理認為,因現場沒有親歷者目擊事故經過,無法再現過程,加上公安機關現場勘查、提取DNA均未確定實際侵權人,所以無法通過現有的科學技術手段完全再現或還原客觀事實。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人肇事,全樓連坐”,合理嗎?《侵權責任法》第87條明確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判小區89戶業主對受害人共同賠償,適用法律準確。
實際上,《侵權責任法》第87條設立的初衷是兩個,一是救濟,二是預防。如果沒有相應的救濟機制,受害人及其家屬的基本權益無法保障。另外,有了“連坐”的規定,就能夠更好地規范人們的行為,同時也能讓更多的人對高空拋物的劣行給予監督和揭發,最大限度地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
不過,法院的判賠卻也并不意味著這89戶業主就沒有委屈,至少絕大多數都屬“躺槍”。很多高空墜物的案件,都會經歷一個跟本次事件差不多的過程。而如果客觀分析,在這個過程中,除了肇事者,其實還有幾方或有責任、或未能盡到職責。首先,物業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之處。另外,小區是沒有實現攝像監控的全覆蓋,還是疏于維護、維修,攝像頭出了故障?另外,警方未能及時破案,或許有種種原因和困難,但終歸令人遺憾。
高空墜物(拋物)已經成為一種新的城市公害,必須引起足夠重視,并拿出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來。居民要提高素質,嚴格守法,不亂扔雜物。社區物業和負有維護社會治安之責的公安部門,也理應承擔起更多責任。“一人肇事,全樓連坐”,只能作為一種萬般無奈之下的最后選擇,而不能成為相關各方推卸責任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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