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法熱線丨先立的分家協議和后立的遺囑,哪個效力更高?半島問法熱線聚焦遺產繼承糾紛
近期,隨著熱點事件的發酵,遺產繼承類的話題關注度很高。自書遺囑有歧義效力如何認定?社區服務中心對遺贈撫養協議履行不足,能否酌遺產分配比例?7月29日,半島問法熱線80889800聚焦遺產繼承話題,北京高朋(青島)律師事務所的張瀟霄律師和孫曉東律師在線與市民互動,電話連線解答市民疑惑。
上午9點30分還未到,熱線電話就接連響起,可見市民對這一話題的關注度高。
宋先生兄弟兩個,前些年父母在世時,宋先生和弟弟還有父母一起簽訂了一份《分家協議》。當時協議里明確約定,家里的兩套房子,一套給宋先生,另一套給弟弟。當時家里所有人都在這份分家單上簽了名,也都確認了這個約定。
“后來,父親過世了。沒過多久,母親又立下了一份遺囑,遺囑里說要把那兩套房子全部都給弟弟。”宋先生告訴張瀟霄律師,如今母親也去世了,弟弟認為應當按照母親留的遺囑執行,兩套房子都歸他所有,宋先生則認為應當按照之前的《分家協議》執行。他詢問律師,這種情況下,這兩套房子到底應該怎么分?
“您與父母、弟弟共同簽訂的《分家協議》,是各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從法律性質上來說屬于合同,各方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在這個協議中,各方已經對房產分配做出了明確約定,對所有簽訂協議的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張律師表示,關于老母親所立的遺囑,“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但遺囑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僅能處分屬于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且其效力受到一定限制。”
“根據您的描述,《分家協議》是家庭成員各方綜合考慮、協商后的共同決定,體現了各方的共同意志,屬于多方達成的合同。您母親的遺囑是對分家協議的單方變更,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合同變更的規定,合同的變更需要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單方變更合同的行為對其他合同主體不發生法律效力。”張律師認為,對于這兩套房子的分配,仍應當按照之前《分家協議》中的約定,宋先生有權依據該協議主張屬于自己的那套房子。
遺囑話題也是市民咨詢的重點。魏先生來電表示,母親去世多年,2024年,父親留下一份遺囑,遺囑里寫著父親名下的房產由兒子繼承,養老金的本金及收益等積蓄均用作父親養老、醫療保健、護理及善后用,若有剩余較多時,你們‘姊妹’們可以平分。“現在父親去世了,他名下剩下的存款被三個姐姐給分了,她們說遺囑里的‘姊妹’指的就是她們三個女兒,沒有我的份。”可魏先生覺得這不公平,認為父親的遺囑中“你們姊妹”應當指的是所有兒女,而并不是只有姐姐。他詢問律師,根據父親留下的遺囑,自己能主張分得存款嗎?
孫曉東律師認為,這份遺囑的爭議焦點在于內容中“姊妹”一詞的認定。“從‘姊妹’一詞的主流用法及現代用法來看,其通常是統稱家庭同胞,當家庭中有兄弟時,‘姊妹’應理解為兄弟姐妹。從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判決也多以此為參考。”孫曉東律師表示,您父親的遺囑中,已經明確房產由您繼承,但并未明確表示您在繼承房產后無權繼承其他遺產。“結合對‘姊妹’一詞的理解,無法得出您被排除在剩余存款繼承之外的結論。您和三個姐姐都是您父親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在遺囑對剩余存款的分配表述存在模糊之處,且無法明確排除您繼承權的情況下,應按照均等原則進行分配。因此,如果通過訴訟解決,法院很可能會認定您有權參與剩余存款的分配,判決該存款由您和三個姐姐四人均分。”孫律師建議魏先生綜合考慮兄弟姐妹的親情以及老人存款數額,合理溝通,妥善解決。
問題1:法定繼承中可以或應當“多分、少分、不分”遺產的情形到底如何判定?
于先生有個姐姐,母親幾年前去世,父親一直和姐姐共同生活。當時父親生活能夠自理,不需要人照顧日常起居,而且自己有經濟來源。前段時間父親不幸離世,生前并沒有留下遺囑。處理完父親的后事,于先生和姐姐因為繼承問題產生分歧。姐姐的女兒在銀行工作,于先生懷疑她利用這個便利,在父親去世后,擅自把父親銀行賬戶里的存款轉到了姐姐的賬戶里。他覺得這符合 “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這種情況應該酌情減少她的繼承份額。但姐姐不承認,她說母親去世后到父親去世前,一直和父親共同生活,自己盡到了主要撫養義務,應該多分遺產。于先生詢問律師,這種情況下,姐姐轉移存款的行為到底算不算故意隱匿、侵吞遺產?她能因為和父親共同生活就多分遺產嗎?
律師說法:于先生,我們先說說您提到的姐姐的女兒轉移存款的行為是否構成 “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而對于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行為,相關法律精神是,繼承人存在這類行為的,在分配遺產時可以酌情減少其繼承份額。根據您的描述,
您姐姐轉移存款的行為發生在您父親去世后,也就是繼承開始后。在通常情況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管理是其權利,尤其是當被繼承人生前未對遺產作出明確安排時。姐姐作為長女,對該筆存款進行留存,且沒有擅自處分的行為,現有證據也沒顯示她有惡意侵占的意圖,這種情況不足以證明她的行為構成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所以一般不會酌情減少她的繼承份額。再看您姐姐主張自己盡到主要撫養義務應多分遺產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生活并不等同于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法律規定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而非必須多分。您父親生前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經濟來源,不需要他人照顧日常生活起居,所以不足以認定姐姐在生活上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也就不能認定她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所以,如果您和姐姐要通過訴訟解決繼承問題,法院通常會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判斷,對于您和姐姐關于多分、少分遺產的請求,可能都不會支持,遺產會按照均等份額進行分配。
問題2:社區服務中心對遺贈撫養協議履行不足,能否酌遺產分配比例?
陳女士的叔叔是位孤寡老人,2022 年的時候,他和社區服務中心簽訂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協議里約定,社區服務中心承擔叔叔的生養死葬義務,等叔叔去世后,他名下的房產就贈給中心。這份協議還做了公證。之后,中心安排了護工定期去探視叔叔。2024年,叔叔不小心摔傷住院了,社區服務中心卻沒有及時支付醫療費,最后是叔叔自己付了8萬元醫療費,但最后叔叔還是病逝了。現在社區服務中心主張要繼承叔叔的房產,作為叔叔的法定繼承人,陳女士覺得中心沒有充分履行扶養義務,她詢問律師,在這種情況下,自己是否可以要求分得叔叔房產的份額?
律師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這說明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雙方的權利義務應當對等。陳女士,您叔叔與社區服務中心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經過公證,是合法有效的。協議約定中心承擔生養死葬義務,包括日常照料、支付醫療費以及辦理喪葬事宜等。從協議履行來看,中心安排護工定期探視,履行了部分日常照料義務,也可能承擔了喪葬義務,但在您叔叔摔傷住院時,中心未及時支付醫療費,導致您叔叔自付8萬元,而醫療費是保障被扶養人生命健康的重要支出,屬于協議中“生養”義務的核心內容之一。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中心未履行這一關鍵義務,構成了根本性違約。至于您作為法定繼承人主張分得份額的問題,由于您叔叔簽訂了有效的遺贈撫養協議,在協議未被撤銷或認定無效的情況下,房產應按照協議約定由社區服務中心繼承。但因為中心存在違約行為,根據法理中“違約方應扣減相應權益”的原則,您有權主張中心扣減部分權益。您需要提供您叔叔的醫療票據等能證明中心未履行支付醫療費義務的證據,以此證明中心的違約行為。結合法院類似裁判思路,考慮到中心僅部分履行協議,雖然房產仍歸中心所有,但您可以要求中心補償您叔叔自付的8萬元醫療費,同時可主張中心扣減相應的房產份額折價款,具體數額需根據房產實際價值及法院綜合判斷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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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蔣凱 宋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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